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抵押合同效力认定及
目录:
1.抵押书有法律效力
2.抵押书有法律效力嘛
3.抵押书怎么写?
4.抵押书面
5.房子抵押书
6.抵押的法律效力
7.抵押的效力有哪些
8.抵押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9.抵押文书怎么写
10.抵押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1.抵押书有法律效力
抵押合同、抵押、抵押权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民法典》实施之前,在判断其效力时,分别应该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但实践中很容易将这些概念发生混淆,适用法律错误,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互相矛盾,导致败诉风险。
2.抵押书有法律效力嘛
下面我们结合近几年法院判例,谈一下抵押合同效力认定及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法院判决认为抵押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07号】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曲靖商行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3.抵押书怎么写?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产在崔逸与樊冬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分别确立了。
4.抵押书面
物权公示、登记原则,但不动产登记不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这一公信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因此曲靖商行以涉案房产登记在崔逸个人名下为由来否定共同共有不能成立,其也不能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获得保护,而
5.房子抵押书
只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再次,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抵押合同》中“抵押人”栏有“崔逸”、“樊冬梅”字样的签字、按印,说明曲靖商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审查贷款发放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
6.抵押的法律效力
,故曲靖商行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抵押无效并无不当最后,曲靖商行诉请是主张实现抵押权,但因樊冬梅签名不真实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7.抵押的效力有哪些
,原审驳回该项诉请亦无不当,这并不影响曲靖商行依据各方过错另行主张权利,【法理分析】本案法理分析采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8.抵押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9.抵押文书怎么写
本案中,《抵押合同》中“抵押人”栏有“崔逸”、“樊冬梅”字样的签字、按印,因樊冬梅签名不真实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樊冬梅签名不真实说明其未签订合同,同时冒名签字也不能表示她的真实意思,因此,法院认定因樊冬梅签名不真实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10.抵押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抵押合同无效,是不是意味着曲靖商行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抵押权呢?抵押合同属于债权的范畴,抵押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含义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了区分,订立抵押合同属于设立抵押权的原因,进行抵押物登记则是订立抵押合同的结果抵押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因此,如不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只有进行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
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即标的物的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只能在交付或者登记后才能生效据此, 抵押合同有效,根据抵押合同行使的抵押行为就有效,根据抵押行为形成的抵押权就必然有效,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二、曲靖商行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本案中抵押合同无效,曲靖商行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登记房屋的抵押权呢? 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分别确立了
物权公示、登记原则,但不动产登记不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这一公信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因此曲靖商行以涉案房产登记在崔逸个人名下为由来否定共同共有不能成立,其也不能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获得保护,而
只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因为《抵押合同》中“抵押人”栏有“崔逸”、“樊冬梅”字样的签字、按印,说明曲靖商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审查贷款发放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
,故曲靖商行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取得涉案抵押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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