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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危害及预防(“套路贷”的“套路”及

03-24 车辆抵押

目录:

1.车贷抵押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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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贷抵押合同范本

贷“套路贷”的“套路”及防范

2.车贷抵押合同范本图片

王月秋律师擅长领域:公司事务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王月秋,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重庆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十余年公安工作经验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承“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职业理念,参与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案件的办理,先后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专业能力及敬业态度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3.车贷抵押合同范本大全

套路贷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罪名,而是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其最先高发于上海、浙江、江苏等地,随后向其它省市蔓延套路贷中借方是以非法获取贷方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为目的,在合同的签署、制造违约及讨债过程中都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涉及数额一般巨大,涉及面广,涉及案件众多。

4.车贷抵押合同范本最新

有些组织成员甚至有与几十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了逃避法院追查,将借款合同转移到其他第三人名下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并侵害公民权益

5.车贷抵押贷款合同

案例展示012017年12月,急需资金的蒋先生经人介绍找到杭州某公司,用自己的宝马车作抵押,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公司与蒋先生口头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半月一付,期限4个月,每期付息5000元2018年1月14日,在蒋先生支付第2期利息后,该公司却以付息超期21分钟为由,认定蒋先生违约,并强制扣押蒋先生的车辆,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合同金额5万元,索要“违约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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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老板陈某通过威胁施压、扣车、聚众造势等手段,迫使蒋先生支付4.5万元将车赎回022016年8月,在杭州做服装生意的郑女士经中介介绍,向某寄卖行老板朱某请求借款朱某了解到郑女士名下有多套房产时,答应提供借款服务。

7.贷款车抵押协议

郑女士当即向朱某借款3万元,约定保证金是本金的20%,逾期每天违约金为20%最后,加上10天利息、中介费、家访费等费用,借款总额为5万元但朱某要求郑女士在借款条上写下的金额为8万元,并解释说这是“行规”。

8.车辆贷款抵押合同模板

经不住朱某的诱骗,郑女士签下了8万元的翻倍借款合同,但实际到手只有3万元同年9月,为偿还之前本息,郑女士再次向朱某借款依然按照“行规”,借款合同写着25万元,实际到手12.5万元同时,郑女士还签署了一份长达20年的租房协议、房屋腾退协议和代为开锁委托书作为贷款的担保。

9.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怎么写

经过不断“借新补旧”,郑女士的债务后来滚成800万元

10.车子抵押贷款合同怎么写

套路贷犯罪是一个典型的刑民交叉问题,其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侵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还在于隐藏在此种犯罪现象背后的抢劫、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此外还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文拟首先从理论上厘清 “套路贷”这种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和流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为大众防范此类犯罪提供参考套路贷的主要表现方式依照套路贷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其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校园贷、车贷及房贷。

校园贷

犯罪分子将目标瞄准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这些人群往往存在法律金融知识不足、认知能力差、社会阅历浅、防范意识不强,却又自控力差、虚荣心强、盲目不理性消费、急需短期资金的特征犯罪分子通过各种 APP(如投投贷、名校贷)、微信号、校园广告推广,利用申请便利、借款要求少、手续简单、放款迅速的诱惑条件吸引学生借贷消费。

在校大学生仅需提供身份证和学生证、银行卡信息即可借款,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借口未成年借款不用还,由监护人偿还诱骗未成年人向其借款看似是短期、小额的贷款从中“薄利多销”,但实际是高利率,一般是银行的 20-30倍。

在成功获得学生信任后,用各种手段套路,故意造成逾期还款,垒高还款数额,使学生掉入越还钱债务越多的怪坑此后通过骚扰威胁的短信电话,上门暴力催收,用各种侮辱性的语言增加压力,向学校家长同学传播学生欠债不还的讯息,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最终迫使借款人履行虚高的合同及由此而产生的虚假损失。

车贷

套路贷犯罪中车贷是指利用只押证不押车为诱饵,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或者财产为目的,利用各种套路实施诈骗的一种犯罪方式被害人往往由于急需资金周转又不符合银行借贷标准,名下恰好有车辆,被犯罪分子“只押证不押车”的条件吸引上当受骗。

第一步,犯罪分子首先要求车辆必须配有 GPS 定位系统,之后向借款人收取上万元的高额手续费用,其中包括查档费、GPS 安装费、合同文本费、律师咨询费等,而这其中的成本只有几百元正规车贷公司仅需核实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即可。

这部分费用纯属犯罪分子捏造第二步,以行业规矩或违约金、保证金的名义签订虚高合同这是套路贷中惯用的诈骗方法第三步,以借款人违反合同条款,如 GPS 后台发现车辆开出约定区域、GPS 被拆除破坏等各种借口,将抵押车辆拖走,向借款人收取高额的拖车费用。

第四步,签订的不是抵押合同而是质押合同,利用借款人法律知识薄弱,仅一字之差,出借人成为质权人,有权保管车辆并在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时,优先占有车辆此时暴露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他们企图占有的是被害人车辆,还会故意制造违约结果,强行开走或者占有被害人的车辆。

房贷

这类作案目标往往选择是名下有高额增值空间房产的人群犯罪团伙选取这些人作为目标,一方面是对方有房产,有利可图;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的生活圈子及人际关系都在本地,不大可能离开逃脱债务,易于操控这部分人员大致可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老年人,文化水平不高,家庭成员简单,甚至房产证上只有本人的姓名,后期转移房产便利,且对债务的风险认识不足,易受蛊惑控制。

第二类是资金紧张的企业经营者犯罪嫌疑人抓住企业资金链紧张的机会,把自己伪装成为民间借贷者,通过借款变为巨额债务放贷者以朋友介绍、公司正规、放贷迅速等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不断垒高虚假债务数额导致债务成几何倍数累加,待借款人没有别的选择最终迫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团伙的各种威胁方式,不得不将公司、厂房、房产及其它财产转让给该犯罪团伙。

套路贷犯罪流程套路贷作为一种犯罪现象,其整个犯罪过程的实现是一个或多个套路,逐步套牢被害人,以达到非法获取被害人财产的目的。瞄准目标人群

套路贷有明确的受众指向,他们瞄准的不是目标群体的还款能力而是个人甚至家庭财产。所以在作案目标选择上,主要考虑的是其名下的个人财产,如车辆、房产、公司股份。

以行业规则为名诱骗受害人签订虚高合同

以行业规矩、公司规定或者收取违约金、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相关手续费用的名目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即在借款合同上做文章,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远大于实际借款额。

假的银行流水或借款给付凭证

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要求借款人立即提现,把多余的部分当场返还或者让被害人捧着钱进行拍照,或者录制相关视频,使被害人面对法律诉讼没有胜诉机会据此形成证据链,为形成虚假借款披上看似合法的外衣。

这通常是认定为套路贷的必经环节,为后期提起虚假诉讼,迫使被害人就范奠定基础

制造违约(逾期)

如果借款人能够按期还款,则出借人故意造成逾期还款,产生逾期违约费借故网络平台故障或者失踪联系不上,使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即使已经还款也不予消除借款,不返还借条,在为还款事项扯皮的过程中,逾期违约费越来越高。

或者以其它各种方式制造借款人违约(逾期)情形,导致借款人既要偿还虚高贷款,也要偿还违约费

平账

平账是指利用借款人着急还款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诱骗威胁借款人从一家公司或者个人贷款把之前所有债务清掉,即提出找所谓第三方平账公司或有实力的人将之前所有债权打包转移,之后仅需返还这家公司或这个人的债务这是看似是以新还旧,打包债务的方式,实际则是垒高债务数额的一种手段方法,在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平账后会使借款合同成倍数增长。

房产或者汽车抵押转让

借款人借款金额累计到一定程度时,犯罪嫌疑人会穷尽一切办法诱骗借款人签署房产或汽车抵押合同缓解还款压力,同时让借款人签订大量空白合同,这些合同牵扯到房产或汽车过户所需的各方面材料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出借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借款人以房产抵押向借款人贷款,出借人会以占有借款人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物为目标,设计套路

强势或暴力催债

强势或暴力催债是各类套路贷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当虚假债务累计到一定的数额,达到犯罪嫌疑人的预期目标或者抵押房产、车等价值数额,犯罪嫌疑人开始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催债从用类似轰炸机的程序不间断群发骚扰短信拨打威胁电话,到催收人员上门非法拘禁、恐吓威胁,再到提出虚假诉讼,因为犯罪分子保存了完整的借款证据材料往往能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从而迫使借款人按照虚高合同还款。

至此,犯罪嫌疑人完成套路贷的所有环节,非法取得被害人房产、汽车或者其它财产防范建议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现象,起源于高利贷但比高利贷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这种社会危害一旦造成,并不是仅仅依靠惩罚犯罪就能恢复原有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如被害人被迫自杀或者自残,虚假诉讼对司法公信力及权威性的挑战等,都具有不可逆转性。

实践中,为了防止自己被“套路贷”,建议做好以下几点:选择合法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警惕交易结果过分复杂的民间借贷选择合法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是避免被“套路贷”的重要举措同时,交易结构越复杂,可能涉及的风险越多,确实需要以此种形式进行民间借贷融资的,应聘请律师对借贷过程、相关法律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见。

及时固定保存相关证据,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对于付款后不提供相关收据的要求,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让的方式实现,且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用途如果已经被“套路贷”,应首先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面对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威胁、勒索、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律师寻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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