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定(【法务管窥】案例透视
目录:
1.车贷抵押合同签了还没放款
2.车贷抵押合同签了放款没有问题了吧
3.车贷抵押合同签了
4.车贷抵押合同签了有效吗
5.车贷抵押合同签了还能退吗
6.车贷抵押合同签了多久放款
7.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签了可以反悔吗?
8.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签了不想贷了
9.抵押车贷签了买卖合同
10.贷款买车签抵押合同
1.车贷抵押合同签了还没放款
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如果最高融资限额能覆盖借款人相应的保证贷款,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将处于主动地位 同一债务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往往会同时使用抵押(物保)和保证(人保)两种方式由于最高额抵押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针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融资业务而签订的合同,既方便当事人,也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所以受到合同双方的青睐,较广泛地存在于银行的信贷业务中。
2.车贷抵押合同签了放款没有问题了吧
近年来,一些银行在对既有抵押又有保证债权的处置过程中发现,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如果最高融资限额能覆盖借款人相应的保证贷款,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将处于主动地位
3.车贷抵押合同签了
案例简介案例一:2016年9月1日,A信用社与叶某、姬某(抵押人)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融资限额25万元,抵押人同意以某房产为最高额抵押担保(该房产评估价为40万元),担保期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4.车贷抵押合同签了有效吗
同日,A信用社又与叶某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叶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可循环使用25万元的借款额度根据上述两份合同,A信用社于2016年9月1日向叶某发放贷款2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8月20日。
5.车贷抵押合同签了还能退吗
此外,A信用社于2016年2月3日与叶某、临安某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向叶某发放贷款48万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2日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贷款,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6.车贷抵押合同签了多久放款
经法院审理后,通过法院公开拍卖,抵押房产拍得价款100万元,25万元抵押贷款得到优先受偿,另外的48万元保证贷款只能参与普通债权分配叶某涉诉金额有近1000万元,按债权比例分配后,信用社只分到1万元左右,余下的债权只能向保证人追诉,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某担保公司几乎已经接近倒闭,预计贷款将全部损失。
7.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签了可以反悔吗?
案例二:2015年12月28日,B信用社与杭州威康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康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融资限额为500万元,抵押人同意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土地)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土地在当时评估价约500万元),担保期间为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循环使用上述融资额度。
8.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签了不想贷了
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B信用社与威康公司签订七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依据合同,B信用社向威康公司合计发放贷款299万元,贷款最迟到期日为2017年6月18日另外,2016年2月和4月,B信用社与威康公司、临安亚华塑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先后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向威康公司分两次发放贷款100万元(起诉时余额为85万元)、200万元约定贷款。
9.抵押车贷签了买卖合同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偿还义务,随后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抵押物拍卖后所得款项为900万元,信用社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期间发放的500万元贷款及利息优先受偿后经过与法院协商,剩余部分贷款也成功收回。
10.贷款买车签抵押合同
法理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既有抵押也有保证的情形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案例一以评估价的7折作为最高融资限额,而案例二则将评估价作为最高融资限额,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二种方式发挥的作用明显不同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案例二中,2016年2月、4月,B信用社向威康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均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故信用社对285万元保证贷款要求同时优先受偿得到了法院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还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案例一中,借款人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向A信用社贷款48万元,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经信用社、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一致,可以将这48万元贷款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成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内容 抵押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额抵押贷款债权经过决算,实际发生的贷款债权余额高于约定最高限额的,借款人应当清偿全部贷款债务,但抵押人的抵押责任以约定最高限额为限,对超过部分不承担抵押责任实际发生的贷款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银行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因此,在案例一中,由于抵押人只承担25万元的最高限额,即便将48万元贷款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这48万元的贷款还是只能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混合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据此,在混合担保中,各个担保人与银行已经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除担保合同明确约定由借款人的担保物先予清偿外,不再适用借款人物权担保先予清偿的方式,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启示与建议以评估价(市场价)为最高融资限额。
银行在设定房地产抵押时,一般以评估价的70%为限额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但在案例二中,银行的风险意识较强,将评估价(市场价)作为融资最高限额,在处置不良贷款时取得了主动权为此,银行应对相关信贷制度进行修订,明确以抵押物的评估价(市场价)作为最高融资限额签订最高抵押合同,但要求仍以不超过评估价(市场价)的70%为限发放贷款。
在约定期间内发放其他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都会约定一个期间,银行均应在约定的期间内发放贷款对于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已发放的贷款,也要在银行、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其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成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内容。
对并存担保的物权担保约定应明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物权绝对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融合了意思自治的法律权衡因此,在物保、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希望优先实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在保证合同与物权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拥有物权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人违约时积极主张权利在借款人出现违约后,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统一纳入诉讼对象,要求对物的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力争通过对抵押物的拍卖收回不良债权(作者:浙江临安农商银行曹关跃、刘建鑫,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16期)。
美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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