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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物抵债协议)太

03-27 车辆抵押

目录:

1.以物抵货款协议书

2.以物抵货款协议书范本

3.以物抵货款协议书模板

4.以物抵货款协议书范文

5.以物抵钱的协议书

6.以物抵账协议书范本

7.以物抵债协议书范本

8.以物抵债协议怎么写简单

9.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条件

10.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1.以物抵货款协议书

1、 区分以物抵债和让与担保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除“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无效情形之外,可以请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否则驳回起诉。

2.以物抵货款协议书范本

因尚未进行物权公示,无优先受偿权让与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完成物权公示,享有优先受偿权流质条款无效,但按照让与担保处理(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和让与担保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且实质上都是一种担保,只能就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起诉。

3.以物抵货款协议书模板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尚未完成物权公示,因此尽管以物抵债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担保,但债权人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者已完成物权公示,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2、 审判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在一审程序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可撤回起诉。

4.以物抵货款协议书范文

二审程序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应撤回上诉,应撤回起诉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附法律法规原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以物抵钱的协议书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6.以物抵账协议书范本

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7.以物抵债协议书范本

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8.以物抵债协议怎么写简单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9.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条件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10.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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