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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和让与担保的区别(抵押/质押与让

03-27 车辆抵押

目录:

1.以物抵押还款协议

2.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模板

3.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怎么写

4.以物抵押还款协议书范本

5.以物抵押借款协议

6.以物抵押协议有效

7.以物抵押借款合同怎么签

8.以物抵债还款协议

9.以物抵押借钱合同

10.以物抵货款协议书

1.以物抵押还款协议

抵押质押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担保措施,都需要签署相应的合同律师需要熟练掌握抵押质押合同的相关知识本文主要对抵押/质押相关名词进行阐释说明,并将抵押/质押与让与担保、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合同类型辨析,帮助律师更好判断选择合同类型。

2.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模板

【作者说明】如未特别说明,抵押/质押合同这几节中有关起草审查方法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的为行文方便,文章可能用“担保”一词指代抵押、质押,担保人指代抵押人、质押人,担保合同指代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债权人指代抵押权人、质权人。

3.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怎么写

作者:李佳甜01抵押/质押相关名词说明(课程部分摘录)【主债权】主债权指主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中的本金、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4.以物抵押还款协议书范本

注意在实务中,有时“主债权”用于指主合同中的全部债权(包括利息、附随债权),甚至在某些法规中也这样使用本课程的“主债权”仅用于指主合同中的原本债权,并且提倡法律工作者这样使用【主债务】实务中存在与“主债权”一样混用的问题。

5.以物抵押借款协议

本课程中“主债务”仅用于指主合同中的原本债务(不含利息、附随债务)【质押/抵押标的】用以质押/抵押的物或权利【实现质权/抵押权的费用】实现质权/抵押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质权/抵押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出质财产/抵押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出质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6.以物抵押协议有效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其担保物权消灭的期间《物权编》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以物抵押借款合同怎么签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实务中倾向于认定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1.让与担保”包括两种模式:(1)“买卖+回购”,即一开始就将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过来,同时约定,特定条件下或特定期限内,对方仍有权以约定价格将财产买回去。

8.以物抵债还款协议

(2)双方约定,如果未能履行债务,则该项资产所有权应转移给债权人用于抵债这种模式也被称为“后让与担保”,因为是“债务到期不能履行之后再让与”2.让与担保存在法律效力问题【转质】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在占有的质物上再次设定质权的称为转质,所成立的质权为转质权。

9.以物抵押借钱合同

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既可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1.责任转质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2.承诺转质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02 抵押/质押与让与担保。

10.以物抵货款协议书

一、让与担保的含义在标准合同课-各类担保措施一节中对“让与担保”有具体介绍,大致要点是:“让与担保”一般体现为下列两种模式:(1)“买卖+回购”,即一开始就将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过来,同时约定,特定条件下或特定期限内,对方仍有权以约定价格将财产买回去。

这是“一般让与担保”模式根据《九民纪要》第71条规定,这种让与担保会产生“准担保物权”效力而且因为财产已经掌握在债权人手中,对债权人是较有保障的(2)双方约定,如果未能履行债务,则该项资产所有权应转移给债权人用于抵债。

这种模式也被称为“后让与担保”模式,因为是“债务到期不能履行之后再让与”一般认为这种“后让与担保”实质上构成“流质、流押”因而无效,债权人并不能按照该约定取得所有权二、抵押/质押与让与担保的使用抵押/质押与“一般让与担保”模式(先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过来),均可采用,都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对债权人来说,实际效果相当,一般让与担保模式甚至更好对于债务人一方来说,因为一般让与担保需要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风险较大,因此不如抵押/质押更合适“后让与担保”则因无效而难以达到保障债权的效果,应先考虑采取抵押、质押或一般让与担保模式。

如果不得已要使用,则必须提示当事人法律风险三、实务中往往是买卖受到限制的财产考虑采取让与担保例如小产权房,无法买卖也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于是就会通过让与担保方式部分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虽然这种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也存在风险,但对债权人来说,比没有任何担保多少要好一些。

03抵押/质押合同与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无名合同,系指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的协议这里的“物”包括各类财产,所抵之“债”也可能是各种债务抵押/质押合同与以物抵债协议显然不是一类合同,并不会发生混淆,只有在特定的场景下,才可能构成“接近型”或“配套型”关系。

一、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无效,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有效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实际上就是流质流押,因而无效二、履行期限届满前想要采取担保措施的,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者让与担保(实际交付),不宜采用缺乏法律效力的以物抵债。

既然财产所有人同意以财产抵债,也应该会同意以财产作为担保,因此可以改为抵押、质押合同如果是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且抵债物已经实际交付债权人的,此时该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属于让与担保,已经有类似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因此对债权人是有保障的。

(参见前面对让与担保的介绍)三、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协议以物抵债(包括之前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实务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双方有意以物抵债,于是将原定履行期限未到期的债务约定提前到期,以实现有效的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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