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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可以视为承诺的形式(沉默能否成立抵押合

目录:

1.2020年最新版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的标准版本

3.抵押合同范本

4.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5.抵押合同简单点怎么写

6.抵押合同相关法条

7.抵押合同的规定

8.抵押合同表

9.抵押合同的模板

10.抵押合同法律规定

1.2020年最新版抵押合同

2016年5月30日,甲银行(债权人)与乙公司(主债务人)签订《贷款协议》与5名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同日发放2.15亿元贷款2017年6月26日,丙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会同意丙公司为乙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 2.15亿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 85 套办公用房(注明了每套房屋的房地产证号),该决议尾部加盖持有丙公司 99%股权的丁公司印章及丙公司自己的印章。

2.抵押合同的标准版本

2017年7月,丁公司将所持丙公司的股权转出乙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甲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主债务人偿还本息,丙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载明的 85 套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抵押合同范本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银行与丙公司未订立抵押合同,甲银行持有上述股东会决议原件对于甲银行持有该股东会决议的来源,各方表述不一甲银行陈迷系丙公司工作人员当面送交;丙公司陈述将决议交给了主债务人乙公司,并未交给甲银行;乙公司陈述未向甲银行送达过上述股东会决议。

4.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问题:“抵押人”未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但作出以特定房产对特定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意思的股东会决议(同时加盖股东公章与公司印章),在该股东会决议由债权人持有、“抵押人”否认将该股东会决议送交给债权人但自认将股东会决议送交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5.抵押合同简单点怎么写

法官会议认为:甲银行与丙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不能成立从合同形式角度看,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甲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理应负有此项注意义务本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合同的形式要求。

6.抵押合同相关法条

从实质合意角度看,甲银行与丙公司也难谓形成了担保合意一方面,案涉股东会决议虽加盖了公司股东的公章,载明了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及抵押财产范围,但法律性质为公司内部决议,而非书面要约、合同文本等通常以公司名义向特定主体发出的抵押意思表示载体;另一方面,即便将之视为一种抵押意思表示载体,其送达方式也存在争议,丙公司的意思外化过程存在瑕疵。

7.抵押合同的规定

抵押关系不成立时,抵押人或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本案中甲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丙公司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持有丙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曾积极催告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加上案涉抵押系对发生在先的借款的追加担保,对借款的发放不产生实质影响,甲银行不能证明丙公司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

8.抵押合同表

故甲银行关于丙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也不能获得支持

9.抵押合同的模板

1. 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化公司意思的形成过程,原则上包括作出股东会决议、内部工作人员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制作以公司名义向特定主体发出意思表示载体两个阶段股东会决议以公司或者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为受领人,原则上不对公司外部产生影响,《公司法》第十六条也未赋予股东会决议直接约束外部相对人的效力。

10.抵押合同法律规定

但是,该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载明特定内容的股东会决议流出公司,是否产生对外效力,就需要综合相关证据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的外化2. 能否类推保证上关于“沉默”的规定有观点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标志着公司内部意思表示的形成;书面意思表示载体到达权利人,完成了公司意思的外化;抵押与保证在性质上都是纯获利益的赋权性行为,规则应当类推适用;在载明抵押意思表示的股东会决议到达债权人且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成立。

法官会议认为,上述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尤其是法律关于抵押合同书面性的明确要求及权利人的专业金融机构性质,判决最终认为案涉抵押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形式而不成立尽管对“书面合同”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予以扩大解释,但毕竟未涉及其他种类的担保合同。

在法律明确规定抵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的情况下,本案难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将债权人的“沉默”认定为对抵押关系的承诺,进而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成立

(保证合同因单方承诺函的送达而成立可以被视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对于抵押合同,则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商业惯例)附现行规定:《民法典》第685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民法典》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来源:李少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P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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